中石大东发[2005]40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体艺[2002]1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由教务处、体育教学部、学生工作处、校医院、各院部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完成。
二、《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体育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测试项目包括六项,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
(一)必测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三项。
(二)选测项目三项,包括:从
四、学生《标准》成绩评定及学分赋予
各项目测试方法和评分标准采用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按百分制记分。《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各测试项目分数和奖惩分数之和为学年《标准》分数,毕业当年分数和其他学年平均分数(各占50%)之和为学生毕业《标准》分数。根据学年和毕业《标准》得分评定等级:86分(含86分)以上为优秀,76—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及格,59分(含59分)以下为不及格。《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者,则学年评定成绩为不及格。毕业《标准》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标准》学分,学分数记为1。
五、奖励与降低《标准》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该学年《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
(三)奖惩分数每学年计算一次。
六、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教学部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及医院证明存入学生档案。
七、《标准》测试及成绩评定组织与管理
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教学部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测试所涉及的身高、体重、肺活量由校医院负责,将测试数据汇总后报体育教学部。
(二)测试所涉及的立定跳远、握力、仰卧起坐(女)、台阶测试、
(三)第五条“奖励与降低《标准》分数的办法”第(一)款中的1、4项和第(二)款中的早操、课外体育锻炼的考勤和锻炼情况,由各院(部)按规定进行统计和评定,并严格按规定提出奖惩分数,于每年6月初报体育教学部。
(四)第五条“奖励与降低《标准》分数的办法”第(一)款中的2、3项和第(二)款中的体育课考勤情况,由体育教学部按规定进行统计,并按规定执行每学年《标准》成绩的奖惩处理。
(五)学生每年的《标准》成绩经体育教学部汇总后,反馈到学生所在院(部)。
(六)教务处根据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标准》测试成绩,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七)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核并盖章后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存入学生档案。
八、对《标准》测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九、试行《标准》时,原《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不再执行,同时,《标准》成绩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十、本《实施细则》从2003级学生开始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和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