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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发〔2019〕6号体育教学部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定实施细则

发布者:付罡发布时间:2019-11-28浏览次数:210

体育教学部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定实施细则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导师资格遴选

第一条基本任职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生。

(三)近2年具有参与培养本学科硕士生经历。

第二条业务素质条件

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近4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T3及以上论文1篇或T4及以上论文2篇。

2.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凡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出现作假、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四条 新增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体育教学部提出申请。

(二)学位点和单位审核。申请人申报学位点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和条件初审后,提交体育教学部进行复审。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报资格进行会议评审,表决产生推荐人员名单并公示。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新增硕士生导师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复核后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正式公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名单,由学校印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选聘校外兼职人员。

第二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定

第六条 在岗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由导师在招生年度是否满足招生条件确定,实行评聘分离的招生资格年审制。

第七条 申请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年龄要求离退休时间至少满三年(计算至招生当年)。

(二)符合导师资格遴选的基本任职条件(除年龄要求外)。

(三)业务素质条件(近4年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国家级前五位,省部级前三位,厅局级前两位),可支配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

2.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T4及以上论文1篇。

3.以前三位出版教材1部或著作1部。

4.获得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1项(厅局级三等奖第一位,二等奖前两位,一等奖前三位,省部级及以上有证书)。

5.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四)认真学习并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熟悉并认真执行学校关于硕士生招生、培养或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硕士生导师岗位培训。

(五)新增硕士生导师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才能招收培养学术学位硕士生。

(六)审定期内不涉及停招事项。

第八条 停招情形的界定

(一)根据学校关于硕士生招生、培养或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指导教师需要承担有关责任,由学位评定分委会视情节轻重对指导教师在指定年度予以停招处罚的。

(二)不能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在上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会视情节轻重对指导教师在指定年度予以停招处罚的。

(三)具有招生资格但连续2年没有招收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

(四)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连续3年出现在末位复辩名单中的。

第九条 在岗硕士生导师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审定表》(以下简称《审定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上报学校核准备案。审定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取得下一年度学术学位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条 免于审定的条件

(一)对于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严格要求,培养的硕士毕业生质量高,获得省部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在近4年考核期内可免于审定。

(二)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导师等荣誉称号者在近4年考核期内可免于审定。

第三章 导师资格取消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一)对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思想政治导向、碰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禁行红线,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关于硕士生招生、培养或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不能履行硕士生指导教师职责的。

(三)指导教师本人违反学术道德、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教育、监管不力,纵容硕士生违反学术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根据学校其他文件规定,涉及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所指导的研究生由学院在本专业内协调安排导师更换事宜。

第四章 条件界定与说明

第十三条 资格条件的具体界定

(一)论文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本人指导的研究生)在正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如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论文篇数按照共同作者人数折算。

(二)科研项目的认定时间为项目的立项时间。有获批文件的,立项时间按文件落款时间执行;无获批文件的,立项时间按合同的签订时间执行。

(三)学术成果应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为第一署名单位,但对于新引进人才和参加工作不足4年的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与所申请学科方向密切相关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的学术专著,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校级规划的研究生教材,视同中T3档论文1篇。

第十四条 遴选审定工作管理说明

(一)申请人在提交相关申请或审定信息时,应根据所列项目如实填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申请人本次申请或审定资格,并且4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请。

(二)申请人一般只能申请在学术学位授权点的一个学科内招收培养硕士生。申请在两个学科招收培养学术学位硕士生的,应专门提出申请,并按申请学科分别填写《申请表》或《审定表》,表中所填成果、科研项目和教学经历不能重复且申请人应具有教授或相当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没有达到任职基本条件,但其他方面特别突出,能够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的申请人,可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本细则未涉及之处,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体育教学部

2019.07.12